對刑事案件的偵查、拘留、執行逮捕、預審,由公安機關負責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,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。jd保衛部門對jd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。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。
檢察、批準逮捕、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、提起公訴,由人民檢察院負責。
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。
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,其他任何機關、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,必須嚴格遵守《刑事訴訟法》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