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
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8月29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國家主席xjp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。新修訂的法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,除總則、法律責任和附則外,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、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、大氣污染防治措施、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、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內容作了規定。
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,這部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,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,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。同時,從堅持源頭治理,從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、優化產業結構、調整能源結構的角度完善了相關制度。
童衛東說:“修法重點解決了當前大氣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。比如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、工業排放、機動車排放。針對這些方面,法律中做了具體規定,尤其是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治、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措施也做了明確要求。”
法律還增加了建立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、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、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等內容,提高了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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